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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处理学生欺凌事件!“严”的要求是谁?

母婴育儿 2024-05-31 浏览(5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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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控一直是关注度较高的社会热点。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对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抚养和探视权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处置学生欺凌行为。“严格”这个词实际上要求谁?《意见》还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绝不姑息、绝不姑息,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绝不姑息,坚决依法惩处。这一处罚释放了什么信号?如何解读?此外,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家庭监护?

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

我们先来关注一下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的相关规定。《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妥善处理校园纠纷。

《意见》要求,未成年人遭受学生欺凌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造成的身心后果等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也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因此,《意见》明确规定要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并要求法院在工作中发现欺凌事件苗头的,要及时与学校、培训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要求严肃处理,法院及时跟进进展情况。

充分发挥道歉的修复、抚慰、训诫功能和作用,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督促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道歉。学校、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欺凌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加强了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但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让我们看看最近的两个案例。

5月29日,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5月28日,该局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有一段殴打他人的视频,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事件起因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和口角。打人的三名学生是未成年人,已被传唤调查。

5月22日,广西南宁市隆安县教育局通报称,龙翔学校隆安校区赵某某、孟某某等8名学生以殴打、烫伤等方式欺凌同校同学张某(男,13岁),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公安机关已对2名已满16周岁的学生采取刑事拘留,对其余6名未满16周岁的学生采取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严格要求谁依法处理学生欺凌?

《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处置学生欺凌行为。“严格”这个词实际上是对谁的要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对于一般的学生欺凌事件,我们应该及时处理,不要拖延。我们觉得孩子不用担心,霸凌现象越来越严重。还体现在学校责任的落实上。学校和培训机构有义务关心和要求学生在学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管理就失控了,没有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学校存在侵权行为,学校或培训机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以赔偿为主。

霸凌赔偿金中可以包含哪些内容?

如何赔偿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对于赔偿费用的确定,《意见》也明确了要求。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发展、成长和康复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关于欺凌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和精神伤害,《意见》也明确,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特点,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可以参照成年人的标准适当提高。

此外,《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校闹”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了司法保障。

精神损害赔偿可参照成年人标准适当提高。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意见》要求的赔偿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等后续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可参照成年人标准适当提高。

近三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学生欺凌问题不容忽视,青少年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最高法上月发布的数据,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宽容青少年犯罪。

《意见》还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宽容未成年人犯罪。对主观恶性深、危害大的人,特别是拒不改过的人,我们绝不姑息,坚决依法惩处,确保司法公正。这传达了什么信号,如何解读?↓↓↓

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司法公正

《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持宽容态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和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主观恶性深、危害大的人,特别是拒不改过的人,我们绝不姑息,坚决依法惩处,确保司法公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如果不太严重的话,会有治安处罚。此外,预防法修改后,实际上存在三种严重程度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是矫正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做,另一种是专门的矫正教育,是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触犯刑法的人采取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措施可能比判刑更严厉。为什么严重?因为没有时间限制,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刑法基本都是判十年以上,如果有减刑在里面的话,十年以上就出来了。然而,专门的矫正教育没有时间限制。只是说几年来,比如三年,对风险的评估总是让你没有风险。这个措施实际上是封闭的,叫做闭环管理,它实际上是更严厉的。除了这些措施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他们误读了为什么他们不负刑事责任。他们似乎无能为力。其实法律是有措施的。

建立实施“强制报告制度”的分析和报告机制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构建犯罪成因、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相关场所法律义务履行、网络保护等分析报告机制,构建全链条、多层次、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意见》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逐人审查。当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责任并形成报告附件,将在点评案例时另行说明。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应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或违法犯罪的,将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对于酒店、宾馆、电子竞技酒店等场所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落实相关场所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的分析报告机制。

法院可以对缺乏家庭监护和纪律的行为进行训诫

家庭的监督和管教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因家庭监护和管教缺失或者不当,存在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拒绝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可以受到处罚。

如果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拒不执行,是否有进一步的措施?如何让监护人更有效地加强家庭监护?

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他被勒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果监护人拒绝履行并拒绝接受,法院可以拘留他,处以罚款并采取司法处罚措施。如果他有监护侵权,有几种情况。一是监护侵权。如果侵权行为严重,他可能不适合做监护人,可以被剥夺。另外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性侵等性扭曲行为,不适合做监护人,应该剥夺。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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